检索整个资料库

搜索法律、法规、标准与实务指南

猜你想搜

当前重点

2026-07-0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26-06-18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草案与最终办法

Article 63

第六十三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合同、记录、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调查;
(四)检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编辑说明

Article 63 is part of Chapter VI Departments Perform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Duties. It should be read together with the official Chinese text, the source reference, and the related PIPL provisions.

本页保留官方中文条文。英文参考译文及编辑说明见对应英文页面;如有不一致,以官方中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