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整个资料库

搜索法律、法规、标准与实务指南

猜你想搜

当前重点

2026-07-0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26-06-18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草案与最终办法

Article 55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一)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
(三)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
(四)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五)其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编辑说明

Article 55 specifies when a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mpact assessment must be conducted before processing.

本页保留官方中文条文。英文参考译文及编辑说明见对应英文页面;如有不一致,以官方中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