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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45

第四十五条 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
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编辑说明

Article 45 gives individuals access, copy, and qualified portability rights over their personal information.

本页保留官方中文条文。英文参考译文及编辑说明见对应英文页面;如有不一致,以官方中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