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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39

第三十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个人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编辑说明

Article 39 adds notification and separate consent requirements when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provided to an overseas recipient.

本页保留官方中文条文。英文参考译文及编辑说明见对应英文页面;如有不一致,以官方中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