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整个资料库

搜索法律、法规、标准与实务指南

猜你想搜

当前重点

2026-07-0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26-06-18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草案与最终办法

Article 6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编辑说明

Article 6 is indexed from the official DSL source under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Site reference translation remains under editorial review.

本页保留官方中文条文。英文参考译文及编辑说明见对应英文页面;如有不一致,以官方中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