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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25

第二十五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编辑说明

Article 25 is part of the CSL network operation security rules and should be read with MLPS and network operator compliance requirements.

本页保留官方中文条文。英文参考译文及编辑说明见对应英文页面;如有不一致,以官方中文文本为准。